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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2
关于终止宁夏润雨助贷中心(有限合伙)
助贷业务试点资格的通知
宁夏润雨助贷中心(有限合伙):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实际到位资本金仅有1000万元,且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账户内,资本金长期未到位,已不具备助贷业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等有关问题,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已于2018年6月1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明确要求你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以上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但是截至2018年7月3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反馈任何整改情况的书面意见。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严重违规事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助贷业务机构试点指导意见》(宁金融办发〔2015〕3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助贷业务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宁金融局发〔2016〕136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银川市辖区助贷企业检查情况的报告》(银金发〔2018〕26号)的处理意见,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行政审批会议研究,“对助贷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限期一个月之内(2018年6月30日前)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再予以终止”(会议纪要〔2018〕2号)的有关要求,决定终止你公司助贷业务试点资格。
特此通知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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