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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

来源:防范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5-12-09

            本报讯 12月8日,自治区政府下发《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两个文件,两个文件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以及如何应对处置做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凡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一律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我区将成立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根据非法集资应对工作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后,县级以上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并立即开展调查,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玩忽职守,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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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重大非法集资是指涉及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较大非法集资是指涉及2个地级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能引发较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一般非法集资是指参与人数1000人以下,或者非法集资金额5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一般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来源: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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