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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区内企业遴选民营银行股东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精神,为完善我区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我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结合我区金融发展实际,拟由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在我区设立民营银行1家,股东数量10家左右,其余股东面向区内民营企业公开遴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投资入股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应在宁夏境内,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
        二、民营银行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三、拟投资入股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资金实力,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
        四、拟投资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入股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且具备持续注资能力。
        五、截至申报日,拟投资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参股银行机构不超过2家,同时不得控股任何一家银行机构。
        六、拟投资入股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原则上应为所在行业的龙头企业,属于国家限制类行业的民营企业不得作为发起人。
        七、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将进入此次宁夏申报民营银行发起股东备选库,最终通过综合考评企业规模、资金实力、发展前景、入股动机等因素,由宁夏推动设立民营银行工作领导小组择优遴选作为最终入股企业。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各行业民营企业踊跃报名,并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征信报告、纳税记录等)于2017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银行机构处,以备审核。

 

联系人:王君 (0951)5044689   13369598595
邮  箱:745769792@qq.com

宁夏推动设立民营银行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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