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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

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各社会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五优化两对接”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4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所有市场主体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2.基本原则。遵循“健全机制、持续发展,机会平等、惠及民生,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防范风险、推进创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推进山川、城乡和区域金融经济协调均衡发展为目标,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统筹协调、扎实推进,优先解决边远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3.发展目标。力争到2017年,实现自助服务“镇镇通”、电话终端“村村通”、手机银行“户户通”;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现“一县一品、乡有机构、村有服务、户享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使我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内中上游水平。

金融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村镇银行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小额贷款服务实现乡镇全覆盖,乡镇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组建村级互助担保基金,推动行政村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显著改善。

金融服务可得性进一步提高。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农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覆盖率,力争实现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金融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明显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满意度明显提高。区、市、县、乡、村五级信用体系健全完善,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在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基本实现互联、互通、互享。

二、加快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引导、支持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充分发挥积极性、能动性,找准市场定位,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多元化广覆盖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4.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支持农发行宁夏分行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

鼓励国有控股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继续完善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设立民营银行。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宁夏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加快职能转换,建立健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完善特色化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资本重组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加快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步伐。引导和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加快推进综合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扩大涉农、扶贫信贷投放。

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的信贷计划,逐步加大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5.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鼓励和支持发起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助贷服务、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以及农村合作金融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重点推动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实现县域基本全覆盖,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逐步扩大村级担保互助基金试点范围,稳妥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和农村贫困人群的融资需求。

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鼓励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支持、培育、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构建主流金融业态与新型金融业态协调发展的格局。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探索建立行业准入细则、从业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6.积极发挥保险服务保障优势。引进设立财险、寿险、养老保险等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县(区)、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持续加大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逐步形成市、县(区)、乡镇、村一体化保险服务网络。支持保险公司加强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银行、各类农业服务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林技术推广、生产管理、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三、加快创新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积极引导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7.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探索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方式。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金融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逐步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鼓励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

8.推进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宽抵质押范围,丰富押品种类。积极开展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保单、订单、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广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业务。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各类经济实体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类信用增信融资模式,开展信用增信融资。

9.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加大自助设备投放,逐步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代替固定网点。支持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等功能的在线服务体系,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捷性。

10.加快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创新推广金融扶贫“盐池模式”,打造全国以省域为单位的金融扶贫示范区。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互助资金创新”“村级互助担保基金”“盐池东方惠民小贷公司微贷业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商业保险保障”等模式。不断创新“扶贫贷”“扶贫保”产品,稳妥扩大覆盖面。

四、加快拓宽普惠金融服务渠道

着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大力拓展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推动普惠金融服务渠道多元化。

11.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快推进“一司一县”对口帮扶,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和“新三板”等机构的战略合作。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强县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引进保荐机构和战略投资者,加强证券经营机构与企业对接,形成“优选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成功一批”的阶梯式推进格局。推动优秀、创新、成长型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区域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

12.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完善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机制。鼓励各地和各产业园区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引进设立和发展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探索建立符合产业发展和合作需要的产业基金。支持初创期、创新期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搭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小微企业线上线下对接平台。

13.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涉农、小微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发挥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用,不断丰富适合“三农”、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为区内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服务。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

14.规范发展资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和完善股权、农村产权、林权、知识产权、土地、能源以及金融资产等交易平台建设,促进各类要素有序流通。推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发展,强化综合融资服务功能建设,积极对接“新三板”、主板等多层次市场;健全股权质押配套政策,构建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完善自治区投融资服务平台(宁投融)功能,通过市场化手段为“三农”、小微企业提供精准融资对接服务。

15.不断完善融资担保功能。建立健全区、市、县、村4级担保体系,完善再担保体系,形成以政策性为主体、商业性为补充、专业性和互助性为延伸,条块结合、覆盖全区的普惠融资担保服务格局。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担保能力,推动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各类金融工具创新融合,形成政府、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多方风险分担和规范合作机制,建立区市县三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试点推广扶贫担保基金、财保贷、农业产业担保基金、再担保体系等多方风险分担模式,为“三农”、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广渠道、低成本的融资担保服务。

五、加快筑牢普惠金融服务基础

以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提升涉农、小微企业、弱势群体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为重点,加快改善和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16.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网上和移动金融服务,布设ATM机、POS机等自助服务机具。继续做好银行卡助农取款、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等便民业务,扩大助农取款覆盖网络。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接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各市、县(区)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网络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17.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依法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推动政务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电子信用档案系统和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培育社会化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

18.探索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探索建立统计分析体系,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联合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动态评估考核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

六、加快强化普惠金融服务保障

健全完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

19.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以正向激励为导向,认真落实金融监管差异化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推进落实有关提升“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

20.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立足公共财政职能,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贴息、补贴、奖励、减免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有关单位、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在民生、扶贫等领域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三农”、小微企业以及各类农村合作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21.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认真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落实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力度,提高金融监管 有效性,深入开展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加快推动普惠金融服务普及

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普惠金融实践活动。

22.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数字媒体等载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地开展金融基础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重点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

23.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落实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畅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

八、切实加强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组织领导

24.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制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和本《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普惠金融服务工作。

25.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普惠金融发展的推进力度,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效能考核和自治区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的重要内容,按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单位和部门,切实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汇报、评估、奖励等工作。

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上一年度推动落实情况报自治区金融改革专项小组,并抄送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宁夏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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