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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4

        

 宁夏修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从全国情况来看,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各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增速均显疲态,小贷全行业由快速发展转入信贷结构转型和市场洗牌阶段,普遍存在包括发展速度放缓、不良贷款呈上升趋势、经营状况两级分化、盈利能力下降、竞争加剧、生存空间受挤压等问题。据了解,2015年部分省市均出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只收不贷、申请减资或退市现象。我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同样出现“只收不贷”、不良率增加等问题。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行业发展困难,有关省市纷纷调整相关监管政策。如,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甘肃省政府也对《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甘金办发〔2013〕42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加强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曾在2011年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但经过5年探索实践,尤其在国家应对经济下行所采取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有所调整的背景下,《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如: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整齐划一地要求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70%。对外融资只能是来自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诸如此类条款不能适应我区城镇化率高、小微企业及“三农”中贷款中规模种养殖户单户单笔的实际贷款需求。而针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种类亟需拓宽等实际,原办法不能涵盖。因此,需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1〕132号)重新修订。

二、新《办法》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于什么时间实施?

新《办法》从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纪律、附则7个方面提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52条措施,并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监管评级等级享受的一系列差异化监管政策,于今年8月1日实施。

三、新《办法》较以重点强调了哪些方面?为什么?

新《办法》相比以前有了较大调整,重点强调了:

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身份。

银监会(银监发〔2008〕23号)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只贷不存”的定位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进行金融产品经营的普通工商企业。以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在同业拆借、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法律诉讼等方面难以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2.明确设区的市金融办(局)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职责。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发挥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地域优势,自治区金融局授权设区的市金融办(局)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地方政府优质高效服务和及时精准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性。赋予设区的市金融办(局)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受理、日常监管、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

3.实行的主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

要求主发起人对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股东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风险兜底,主要是要改善股东资格条件,确保入股资金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来源合法、自有。

4.放宽行业经营范围、资本净额20%的审慎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的监管限制。

为增加小额贷款公司中间业务收入,拓宽其对外融资渠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在坚持贷款业务为主业,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监管评级达Ⅱ级(含)以上的可申请增加以下业务:同业拆借、股东定向借款、股权质押融资、资产转让业务、发行债券包括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办理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办理符合条件机构投资者的委托贷款、受托清收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应取得相应资质)、办理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与信誉优良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以自有资金开展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投资业务总额最高可达资本净额的20%。

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街道、社区等设立服务站、办事处等机构,下沉营业网点,延伸服务触角,从而提升服务能力,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区域内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

5.按照监管评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按照资本结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经营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监管合规性、变更事项、业务运行等指标体系,采用五等级制(Ⅰ、Ⅱ、Ⅲ、Ⅳ、Ⅴ)分类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评级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评优评先、年检换证、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

6.对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纪律。

为使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明确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退出,业务和区域范围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的;利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便利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区域性风险事件,未妥善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其他行为。

四、修订后的《办法》突出特点是什么?

一是新《办法》更加实际、更加实用、更加实效。二是通篇贯穿了规范、创新、发展的主题。

在经营规则方面更加实际、更加实用。新《办法》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的限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原则上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监管评级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0%;监管评级Ⅱ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20%;监管评级Ⅲ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5%,监管评级Ⅳ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监管评级Ⅴ级及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结合城镇化率高的实际,新《办法》不再整齐划一地要求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70%。而是结合实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突出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设立在县域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把“三农”、小微企业作为服务的重点,面向“三农”、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设立在城区社区小额贷款公司要把各类商圈、商业体作为服务的重点,面向商圈客户、产业链客户、供应商客户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设立在各类园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把园区内企业做为服务的重点,面向园区内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重应不低于70%。

在监管方面更加实效。建立辖区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自治区金融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设区的市金融办(局)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受理、日常监管、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贷款结构、利率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年报公示等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做到各部门联动,第一时间预警和妥善处置风险。同时,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及时向自治区金融局报告辖区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五、修订后的《办法》增加的新内容是什么?

新《办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走特色化、专业化、个性化发展之路。增加的新内容主要有:

1.明确定性小额贷款公司为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非存款类金融企业。

2.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100%。

3.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突出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个性化发展。

4.首次将监管评级写进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监管评级分类管理、分级施策。

5.扩大业务品种。在以前只有发放贷款单一业务品种的基础上,增加至三大类,包括基本业务、对外融资业务、中间及创新业务,18项业务。监管评级等级越高,可做的业务品种就越多。

6.放宽同一贷款人贷款余额比例限制,监管评级等级越高,限制越宽松。

7.拓宽融资渠道,改变过去只能从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做法进行了拓宽。可以通过债转股、发行私募债、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转让以及上市等多种形式融入资金,解决持续发展的问题。

8.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全部纳入业务操作系统管理,不得在系统外循环。

9.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不高于资本净额20%的权益类投资,为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10.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不良贷款总额的20%以内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

11.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阶段性减资,缓解公司税负压力。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县(市、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

12.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严格做到“五严禁”,即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暴力收贷,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国家禁止行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以此做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高压线,监管部门的监管底线。

13.明确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4.明确今后要建立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三级监管体系,并形成外部门联动的风险防控处置机制。

15.明确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由自治区金融局采取约谈高管,风险提示、警示、质询、通报批评,暂停对外融资、中间及创新业务,责令限期整改,下调监管评级等级,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明确了小额贷款同业协会的职责,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作用。

17.明确了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

六、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新《办法》?

下一步,计划通过印刷宣传手册,加大培训及宣传力度,举办多场次培训班,进行政策解读;分层次召开多场次座谈会,分别组织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座谈讨论、交流学习;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从业人员考试;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察室对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等贯彻落实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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