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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21号提案办理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4

        

一、我区对创业投资的支持情况

  一是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2016年,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局设立了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创新创业基金的设立填补了我区区级创业投资基金的空白,创新创业基金已设立两只子基金,目前正在进行拟投项目选择,预计年底可实现投放。

  二是出台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43号),围绕八大领域提出17项政策措施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发展。

  三是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除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外,参照自治区党委《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允许或鼓励发展产业的创投企业,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免三减半”优惠;依法享用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外省区创业股权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情况

  上海、广东、江苏均对创业投资出台了补偿政策,其中《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給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关于我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偿机制的意见

  长期来看,设立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投资于我区创业创新企业、助推企业发展、加快培育优秀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区属于欠发达地区,创业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区创业投资机构数量较少,并且大多属于未投资状态。同时,创投基金的投资回收期一般在5到7年,周期相对较长,近一两年内尚不会出现投资风险和损失,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避免闲置,短期内暂无必要设立风险补偿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同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根据我区财力情况及我区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情况,结合提案中涉及的风险补偿标准、比例、限额等,研究制定我区创业股权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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